張貼日期: 2020-07-28 10:21:58 點閱:1026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69114A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經查109年6月28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(下稱介聘辦法)第13條第1項:「經達成介聘之教師,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,不得拒絕。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其聘任應不予通過」。 |
三、 | 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,應依介聘辦法第13條部分進行審查,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,以杜爭議。 |